郑科院教〔2014〕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学过程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质量,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
第三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可分为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教务处、质管中心、人事处负责人及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院(系、部)负责核实,除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外,应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必要时写出事故解决的方案,在3日内一并送交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检查人员必须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见附件)中如实填写事故情况,于事发当日交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领导,并报教务处。
2.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调查核实,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中填写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3.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调查核实,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中填写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并上报主管院长。
4.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共同调查核实,核实后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中填写核实情况,由教务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院长和院长。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对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自有教师由所在院(系、部)给予通报批评,学期末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级,并报教务处备案。
2.对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由教务处备案并向全院通报批评,自有教师学期末考核不能定为“良好”以上(含“良好”)等级。
3.对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由教务处备案并向全院通报批评,自有教师学期末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4.对出现任何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均取消学期末评优资格;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下一学期予以缓聘;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期末予以解聘并停止再聘。
5.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可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院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6.对出现的各类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均记入有关责任人的业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均有督察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