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科院教〔201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推动教风、学风、校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院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全院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接受其督导、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学院直接领导,学院教学机关指导与协助,教学督导办公室直接组织,各系部密切配合。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办公室设负责人1-2名,成员5—15人。其成员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教学管理过程、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教学督导办公室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根据需要随缺随补。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督察贯彻落实学院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第七条 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对专业、课程、教材建设情况,教师备课、课堂教学、教研活动情况,学生学习情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情况以及教学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定期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建议,及时向学院反馈教学督导情况。每学期末向学院提交教学工作督导总结报告和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总结报告包括督导工作基本情况、教学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九条 研究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各系部、教研室学科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参与论证开设专业的申报与建设等工作。为学院师资队伍培养出谋划策,监督师资培养计划和方案的落实,参与并开展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第十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教学中重点与热点问题的专题调研;教学状态与质量评估;课堂教学评议;实践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等)检查;日常教学与考试检查;教学环境督查;学科专业建设的论证检查,教师培养的监督检查;教风与学风检查等。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课;对教学全过程(含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考试等)及教师履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实践教学环节(实践、实训、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专题调研,开展教学督导研讨活动等。
第十三条 参加系部、教研室的教学科研活动,并围绕着规范教学行为与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督导室实行例会制,定期召开督导室工作例会并定期向主管教学院长提交书面督导报告,并及时向学院各教学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督导坚持督教、督学、督管相结合;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督导员的积极性,树立权威,做好督导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全体督导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 全体督导人员应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检查自身的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督导队伍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任务好、效果好、反应好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完不成任务、反应差的给予批评,造成严重事故的按规定给予惩处。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学院可对任期内的教学督导成员进行解聘。因个人特殊情况,教学督导成员可向院主管领导提出辞聘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