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科院〔201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本科学位授予质量,规范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院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各院(系)设立分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须从有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负责人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学及管理人员中遴选。委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在职在岗。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从各院(系)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中遴选,其中副高以上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调整: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由学位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学位办公室负责候选人资格审查;
2.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院(系)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在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4.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应及时解聘;需要增补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时,按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5.每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后应予调整或重新组建,为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任职期满换届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亦换届。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院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全院(统招全日制和函授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
2.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核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或纠正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4.审定有关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上报材料;
5.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资格,批准本院(系)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2.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含毕业设计或论文)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的学士学位的建议;
4.审查分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材料;
5.参与制订本院(系)各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研究本院(系)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和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院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内容;
2.贯彻上级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落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3.负责有关学位工作的各种文件的收取、存档和送阅工作;
4.负责收取和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建议,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6.负责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等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根据附件《郑州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具体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手续;
7.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开展学位教育研究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议事制度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都必须遵循“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工作;要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学士学位提名并表决,以超过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根据需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也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郑州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试行)
郑州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做好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条例。
第二条 经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批准,学院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以后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党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院(系)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三年。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条例。
2.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个人按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
(三)在院学习期间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类实践教学等)的学习,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及格以上。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补考(重修)门数累计四年制本科达到八门及以上者,两年制“专升本”达到四门及以上者。
(四)以结业证换取毕业文凭者。
(五)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对于因第五条中后三种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前获得特殊荣誉称号,或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并接到录取通知书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在毕业生毕业学位审定表中是否授予学位一栏中填写授予何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召开学位委员会议,对全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审定,最后按照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实到会议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议委员三分之二。投票表决同意的必须超过二分之一。表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学院授予或不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决定的依据。并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院(系)应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如不服学院决定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它
学士学位证书发出后,如发现并核实确有错授或徇私舞弊骗取学位证书的,收回学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条例废止,本条例由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